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,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学校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》、《中小学校会计制度》等法规、规章、制度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一、学校财务工作任务。
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,本着精打细算,勤俭节约的原则,对学校各种资金的使用,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。通过记帐、报帐等一系列程序,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;完善财务规章制度,堵塞漏洞,严格监督资金的有效使用。对学校教育经费做到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。
二、预算管理
每年的第四季度,财务科根据市财政局的安排和要求,编制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(总务、教学等部门须将年度内拟开展的重大教学科研活动、教学仪器设备购置、基建维修等项目报财务科),预算表须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、校长审批后上报市财政局。
每年年初,财务科要根据财政局批准的学校年度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,编制学校年度、月收支计划,提报学校领导批准。
二、经费收入管理。
抓好学校收入管理,防止资金流失。
1、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、专项拨款、基本建设拨款。
2、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。
3、学校各种物资、设备的赔偿、折旧、租赁、出售等项收入。
4、各种捐赠款项收入。
5、其他收入。
以上收入及时入帐,上缴学校财政专户。
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,出纳备用金存放不得超过规定限额。
向学生收费必须按财政、物价、教育三家制定的收费文件和收费标准执行,亮证收费,代收费必须按代收项目开支,并及时向家长、学生公布。
三、经费使用管理
1、主管领导、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财务制度,要坚持原则,管好用好财务。要严格把关,严禁报销不规范票据,杜绝违规违纪行为。
2、学校经费收支情况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管理和检查监督。
3、学校一切收入都应及时入帐,明细清楚,科目合理。
4、经费开支审批办法。学校所有经费开支必须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后方能支出。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,按照《费用报销审批单》中项目要求认真填写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。5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制度,由申请人提交《专项支出预算审批表》,经学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按照审批意见执行。
5、物品采购规定。各处室需采购的物品,需先填写《购物申请单》,分管校长审核,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批准后,由后勤组织人员采购。贰佰圆以上物品采购,至少两人同去。大型物品采购,须报主管部门同意,由财务科、监察室和相关科室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实施采购。按照规定需要经政府采购的,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采购。所有采购物品,凭发票核对实物报销,所有发票要报销时,需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或实物保管员核实验收、签字,经分管副校长签字,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。
6、 借款管理办法:出差人员需要借款须凭审批后的《借款申请单》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,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。因特殊情况急需借款的,要经会计审核、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批准签字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才能借出,并要在规定时间内还清。各项借款金额超过2000元应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门备款。借款人员应及时还款,借款未还清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。借款人员如出现工作变动等情况,其借款由出纳负责催还。
7、出差管理规定。出差必须事前审批,外出参加培训或其它会议,由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在会议通知上签署意见,其它公务出差须填写出差审批单按程序审批 。 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。差旅费报销单须符合要求,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。
8、按照财务账务处理要求,报销时间一般在每月的5日至25日。
9、财会人员要及时、准确地核算经费收入、支出和结存,加强现金、支票、凭证等管理。
四、财务监督与检查。
1、学校财务人员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,维护财经纪律,对于不执行计划,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,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或报销,同时报领导处理。
2、学校财务人员有权对学校财产、物资的使用和保管部门进行财产、物资的核对和检查,以保证国家财产、物资的完整和安全。
3、财务人员有责任帮助和监督学校领导认真执行《会计法》和财经纪律。
4、 财务人员调离或更换,要做好结帐移交手续,落实各种离岗检查和审计。
五、、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9月15日起试行。由财务科负责解释。
2013年9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