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文件精神,结合我单位实际,现就做好差旅费管理工作,制定具体实施方法。本规定所称差旅费是指我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临沂市城区(兰山区、罗庄区、河东区、经济开发区、高新技术开发区)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。
第一条 审批制度
所有出差都应在出差前履行审批手续,否则费用不予报销。审批时应持有关通知、信函等填制《临沂第二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》(附件1),经科室负责人、分管业务副校长、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后执行。科室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副校长对出差业务的真实性、必要性、出差人员数量、出差往返时间、出差路线的选择、交通工具的选择、住宿安排等进行审核;分管财务副校长对预算和经费来源、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、住宿费的限额标准等进行审核;校长对出差业务进行全面审核。
第二条 报销制度
(一)城市间交通费。 工作人员因公到临沂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、轮船、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。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,未按规定等级乘坐的,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。标准见下表:
火车(含高铁、动车、全列软席列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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轮船(不包括游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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飞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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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交通工具(不包括出租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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硬席(硬座、硬卧)高铁/动车二等座,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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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等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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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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凭据报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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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,乘坐飞机的,民航发展基金、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。乘坐飞机、火车、轮船等交通工具的,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。在机场、火车(客车)站发生的托运、打包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,经单位领导批准,可与机票、火车票和长途客车票一同报销。
(二)住宿费。 按照《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规定,凭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,需附酒店开具的住宿明细单。住宿费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,由个人承担。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,不得报销住宿费。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,参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(见附件3);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(见附件4)。
(三)伙食补助费。 工作人员到城区以外参加会议、培训的,伙食费需要自理的,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以内凭就餐发票据实报销;不能提供就餐发票的,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。会议通知未明确说明伙食费自理的会议、培训,伙食费视为举办单位负担。出差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,起止日期以车票、机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的票据为准。
(四) 差旅费应于出差返回后一周内报销。报销时要填制《临沂第二中学差旅费结算单》(附件2),差旅费结算单应附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、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明细、会议通知和《公务出差审批单》。
(五)以上出差费用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。
(六)本规定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。
附件1:临沂第二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
附件2:临沂第二中学差旅费结算单
附件3: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
附件4: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
2018年4月10日